無極4登陸_以案說法丨銷售“三無”食品,被判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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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登陸_以案說法丨銷售“三無”食品,被判十

  經營銷售鹿茸蟲草、鹿鞭王等食品,卻均系“三無產品”。近日,忠縣法院審結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判決被告某醫藥公司按照貨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8.48萬元。
 
  案情簡介
 
  今年,原告石某在被告某醫藥公司購買鹿茸蟲草、鹿鞭王等產品,共支付貨款8480元。隨後,石某通過查詢發現,食品包裝上的食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聯繫方式等均為虛造,遂要求被告按照貨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多次協商未果后,石某將醫藥公司告上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自認進貨渠道不正規,涉案產品系食品,並提出石某系知假買假的抗辯理由。
 
  法院裁判
 
  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產品系食品,案件審理應適用《 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舉示的證據可證明被告銷售的食品屬“三無產品”,被告作為銷售藥品、食品、保健食品的專門機構,未盡到對供貨者許可證、食品合格證等資質的審查義務,應認定屬於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關於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從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出發,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購買者即使系知假買假並以此索賠的,也可獲得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食品、藥品安全立法的目的就在於保障食葯質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藥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要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健全食葯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把食葯安全源頭。食葯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把市場准入,嚴厲打擊食葯領域違法行為,牢牢守住食葯安全底線。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註、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